北京《汽车维修合同》开始实行

  点击数:197  发布时间:2008-04-09 09:27
关键词:汽车

  近日,由北京市工商局与市运输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正式在北京市推行使用,合同规定,汽修厂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方应当联系经顾客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私人汽车保有量不断上升,汽车维修市场不断扩大发展,汽车维修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汽车维修业存在着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在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而此次推行的《汽车维修合同》文本中规定,预定的维修项目以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实际的维修项目及使用的维修材料则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为减少纠纷,文本中还专门规定对于维修材料要区分“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并注明是消费者自备的材料还是维修企业提供的材料。在验收环节,文本明确在交车时当场验收,托修方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并结清维修费用后,才能提车。

  根据合同规定,如承修方未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信此合同的推行,能有效地解决现在汽修市场上存在的很多问题,确实维护双方的权利。就目前各地汽修业存在的问题来说,业内人士认为,各省市有必要制定推行类似的汽车维修合同,维护市场秩序。

中国自动化网 张有凤编辑

相关文章


热点新闻
推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