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到手的变频器,在安装过程中被烧坏。虽然合同中未约定供货方对销售的设备付有安装调试义务,但被告及该设备的销售商均应原告要求,到现场协助安装调试,应视为对安装调试设备行为的认可。结果赔上了一万元维修费。供货方是好心办了坏事。
7月1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供货方河南升升电气有限公司(化名)偿付郑州明晶晶玻璃有限公司(化名)维修费1万元。
2007年11月15日,明晶晶玻璃与升升电器签订了一份购买变频器合同。根据约定,明晶晶玻璃向升升电器购买变频器一台,单价69200元。升升电器所提供的产品符合行业标准,质保期限为一年。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交货。明晶晶玻璃付30%的预付款到供方帐上之日起合同生效。
升升电器于当天接到68500元货款并将所提供的变频器运到了明晶晶玻璃住所。明晶晶玻璃要求升升电器为其安装调试设备,升升电器以合同未约定对设备安装调试为由而拒绝,后经协商,升升电器及该设备的销售商河南心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化名)同意协助明晶晶玻璃对该设备安装调试。在调试过程中设备被烧坏。
后经河南心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安装,其维修费4万元,明晶晶玻璃与河南心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各承担维修费2万元。明晶晶玻璃要求升升电器承担设备维修费时,对方以合同未约定安装调试,设备烧坏与自己无关为由而拒绝赔偿。
购买方明晶晶玻璃以变频器调试被烧坏延误工期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将升升电器告上法庭。7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供货方河南升升电气有限公司偿付郑州明晶晶玻璃有限公司维修费1万元。
原告明晶晶玻璃声称,在变频器安装过程中,由于被告方操作失误,导致变频器烧坏,致使该公司无法生产而停工4天(超过合同规定1天),其中,因钢化炉停工造成损失为1.7万元,支付工人工资1.92万元,电费1千元,因延误交货支付客户违约金5千元。同时,明晶晶玻璃还垫付维修费2万元,共计4.492万元。明晶晶玻璃要求升升电器履行合同的约定,承担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被告升升电器认为明晶晶玻璃购买设备时已停止生产,故停工造成的损失与己无关。
二七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双方已履行,虽然合同未约定被告对销售的设备负有安装调试义务。但被告及该设备的销售商均应原告要求,到现场协助安装调试,应视为对安装调试设备行为的认可。对设备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所承担的2万元维修费被告应承担其中的1万元。被告协助原告安装调试设备的行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更没有约定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法院不予支持。